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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廉洁从业典型案例(二)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合规部

通过对敲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协会规定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例实录

1. 某公司报告,工作人员甲利用不活跃期权合约,通过操作公司账户与其个人控制的相关账户相互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甲前述行为被发现后,向公司领导报告了违规操作经过,停止了违规行为,退还了不当所得80余万元。

协会认为,甲作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账户与个人实际控制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甲积极采取相关改正措施,已退还违规所得,且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协会采纳其部分申辩意见,酌情对其从轻给予纪律惩戒,对其釆取了“训诫”的纪律惩戒。

2. 某公司报告,其员工甲通过操作公司期货账户,与另一公司员工乙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相互交易,向甲进行利益输送。此外,在现货端交易中,还发生乙所在公司向甲所在公司让利金额较大的情况。

协会认为甲、乙作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其行为系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已启动对二人的纪律惩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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