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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案例】 江某诉A期货公司擅自交易纠纷案发布时间:2017-05-02    来源:合规部

【期货案例】 江某诉A期货公司擅自交易纠纷案

关键词:全权委托 职务行为 技术故障 格式条款

【案情简述】

江某是A期货公司的客户,A期货公司指派员工龚某为其提供服务。在交易中,江某接受龚某当面指导和代为操作,期间江某告知龚某其账号、密码。随后,龚某曾在江某不在场时对江某的账户进行操作。江某在交易中出现巨额亏损。

江某以A期货公司未经同意利用其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和A期货公司交易软件存在缺陷为由,申请仲裁,要求A期货公司赔偿交易损失和手续费损失。

A期货公司答辩称,江某的现场交易都由其本人输入密码和登录账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江某有妥善保管自己密码的义务,应承担密码失密的后果。A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在质量上符合交易要求,江某的交易亏损与软件提示错误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庭认为,龚某的行为属于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因龚某的行为不是A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不是其自身职权范围,龚某接受“全权委托”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江某明知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全权委托”的期货交易,仍私下允许龚某操作其账户,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应自行承担。A期货公司的软件通过了监管机构的检验,说明交易软件满足经营要求。江某无法证明其损失与无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且A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了电话、柜台等其他委托下单方式,江某的损失和A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无关。

仲裁庭最终裁决对江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后的责任分配、交易软件的故障及责任分配问题,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全权委托

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是指账户的所有人将交易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而由受托人直接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包括买卖期货合约品种、方向、数量以及价格等。在民法中,一般情况下委托的范围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进行约定。金融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全权委托”因其代客投资决策的性质更人为地加大了交易风险,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在期货市场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期货公司及员工接受“全权委托”行为是被禁止的。

本案中,江某将其期货交易账户、密码告诉龚某。龚某在江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对江某的账户进行操作,甚至代江某进行交易确认,江某对龚某的行为为及时提出异议,并且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表明江某知晓并允许龚某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由龚某为其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做出投资决策。江某与龚某之间的行为构成了“全权委托”。

二、期货公司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后的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交易,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员工“全权委托”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员工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职权标准,即员工的行为是否由公司授权进行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

(二)名义标准,即员工的行为是否以“工作”或者“职务”的名义实施;

(三)目的标准,即员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获利还是个人获利。

本案中,A期货公司指派员工龚某负责为江某提供咨询指导等客户服务。龚某掌握江某的账户密码并为其操作期货账户的行为,并没有取得公司的授权,不符合“职权标准”。其次,“全权委托”具有“代客理财”的性质,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通道、投资咨询等服务,并不包括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中对此也是明确禁止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既不是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不是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龚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行为的“名义标准”。其三,龚某接受江某委托代其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A期货公司并没有从中额外获利,也不符合“目的标准”。因此,龚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行为。本案中龚某接受江某全权委托所产生的交易结果,是龚某和江某的个人合意行为所致,与A期货公司无关,A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江某明知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全权委托”,仍将账户密码告诉龚某,私下授权龚某操作其账户,也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龚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江某仍应该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期货投资者注意。

三、交易软件的故障及责任分配

期货市场是电子化程度较高的市场,网上交易系统是期货交易的必备软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践中,由于网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出现网上交易系统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均会在《期货风险说明书》、《网上交易风险说明书》中提示并告知客户由于系统故障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以专门条款就交易系统故障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对因交易软件故障所导致的交易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期货公司的过错

一般来讲,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要件。简言之,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并不以有过错为前提。但是,基于期货网上交易系统自身的特点,期货公司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期货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使期货公司在技术故障责任问题上转变为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除非证明期货公司有过错,否则期货公司将不对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软件质量问题,关系到期货公司是否有过错。期货公司如果在选择、使用和维护交易软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交易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出现技术故障致使客户遭受损失,期货公司就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缺乏对期货交易软件质量进行鉴定的权威机构,但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设立时必须经过期货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技术系统的检查验收。因此,可以将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检验,作为其质量能够满足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判断标准。

2、交易软件故障与客户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客户的损失是否因交易软件故障所致,需要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由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交易软件发生故障引起成交迟延或数据中断并不必然导致客户亏损,客户亏损是否发生还需结合系统故障发生时客户的持仓情况、买卖方向、行情及价位等其他具体情况才能最终确定。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备用下单通道,当客户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交易软件故障与客户交易损失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3、客户是否确认交易结果

期货交易中,如果客户不认可因交易系统故障原因导致的交易结果,客户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书面异议,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如果客户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交易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此外,还需要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时期货公司责任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是否无效呢?考虑到期货交易的自身特点,同时经纪合同中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都经过期货公司的提示,并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合同及相关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认定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A期货公司宁波营业部的开设经过了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可以证明A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能满足期货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A期货公司为江某提供了备用的交易方式,并在系统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了排查,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A期货公司并无过错。江某称交易软件故障导致其交易延迟从而造成损失,但是在出现软件系统故障的两个时间段,江某却处于盈利的状态,而且结合当时的行情,延迟成交反而导致江某持有的合约向着有利方向的行情走势变动,可见交易软件发生故障并没有导致江某的损失;江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最终的交易亏损与A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的故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江某还通过签字确认交易结算单、登录电子账户进行确认的方式进行过交易确认,并未按约定及时提出异议,表明江某对于其之前的交易和结果都是认可的。因此,江某应当自行承担交易损失。

【思考与启示】

本案中,客户私下将账号、密码告诉期货公司员工,期货公司员工超越职权范围,为客户操作账户,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为防止此类纠纷发生,一是客户要加强自我保护,尤其是注意保管好账号、密码,以防因自己的过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更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账号、密码告诉期货公司人员,由其代为操作以期获得更多收益;产生亏损时,却以“全权委托”为由要求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客户的主张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客户的败诉即是一个例证。二是期货公司应当做好内部管理,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客户回访等制度、措施,及时对客户、公司员工进行提醒,将隐患消除于未萌。

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技术故障情形下责任的约定,使得期货公司对技术故障承担过错责任。考虑到交易软件是由期货公司选择、运行和维护的,应当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证明自己无过错,建议相关的法律对此予以规定。关于软件质量的认定问题,在现阶段缺乏权威专业机构的情形下,将期货公司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检验作为判断软件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比较专业,从长远看,应当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评判软件质量的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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