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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合作,共筑防线——1 反洗钱义务主体发布时间:2017-07-27    来源:合规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做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言真滴,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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